雖然審計服務在經濟體系中的重要性是毋需多議,但限於現有審計技術和審計傳統,審計工作仍然無法突破Feltham(1968)所提出的報告延遲(Reporting Lag)與報告週期或頻率(Reporting Interval)兩大障礙。而另一方面,充滿資訊不對稱問題的經濟市場,對於即時性資訊的需要卻始終存在,一旦技術支援得當,則未及經查核的即時性資訊將無遠弗屆地在市場上出現,例如近年來最受歡迎的解決方案:透過即時性高的企業資源規劃系統與網際網路技術之適當整合,企業幾乎可以每日在其網頁上公布未經查核的財務資訊,值此情境下,即時性審計的需求便自然發生。
然而,關於即時性�連續性審計的理論性研究卻仍幾乎完全不可見,而實證性的研究則由於即時性審計實務根本不存在,故亦無從發展。雖然如此,但在網際網路及電子商務技術的廣泛應用之下,更多企業的會計資訊系統已漸漸足以供給即時性資訊,甚至包括各種需求驅動的資訊(Demand-Driven Information)。因此,AICPA的Special Committee on Assurance Services(1997)以及CICA的Inter-Institute Vision Task Force(1996)分別提出報告指出,在數位經濟時代中,審計專業必須朝向提供各種期中性(Interim)審計產品,而最終目標則是發展足以查核企業連續性揭露系統(Continuous Disclosure System)的準則規範與技術,並提供連續性的審計服務。
Elliot(1995, 1998)亦明白指出,市場需要比歷史性資料更具決策品質的資訊,而不止是傳統期間性的財務報表,故未來審計專業將面臨的審計標的,將是企業的即時性(Real-time)揭露系統。AICPA並在其1998年之連續性審計草案中更進一步地明確指出,未來即時性�連續性審計的最主要標的,即是在網際網路上揭露的即時性電子資訊。該草案明白揭示了即時性審計的重要性,在期望藉由揭露來降低資金成本的誘因之下,企業會使用成本愈來愈低的網路資料庫技術,來主動揭露各類使用者所需要的資訊,該草案並引用ASOBAC的審計需求理論,認為即時性資訊的揭露必須配合即時性審計服務,才能維持其可靠性。
(資料來源: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資訊系周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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