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et al. (2000)提出電子商務兩種新的審計的流程:一為定期審計,一為連續審計。定期審計為稽核人員定期收集「紀錄日誌」以作為有效的審計證據,包括1.買方的交易日誌,從採購驗收、應付帳款及財務部門付款,稽核人員可以利用稽核軟體來檢查日誌檔及保留例外報表以為將來檢查之用途。2.賣方收到買方的數位信封。3.買方的會計師應取得賣方會計師的內部控制評估,包括銷售循環的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定期審計的目的為資料存取的安全以及憑證完整與真實性(余千智與周濟群,1997)。連續審計著重於連續性偵測及異常交易情形的報告,以維護會計作業流程的安全性與保障財務資訊即時公開的正確性。傳統會計師的責任僅在於期間性的審計報告,實務上少有會計師採取連續審計,現行審計準則與法令尚未規範有關持續性、即時性的審計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