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文獻分析,可歸納出發展連續性審計的驅力,分別來自以下幾個方面(Brown, et al., 2007):
(1)已廣泛採用的企業電子化環境 隨著企業處理交易資料方式趨向電子化,查核程序也逐漸地轉變,已經由傳統大量依賴於人工作業的查核方式,逐漸增加以電腦輔助查核的比例,並朝向連續性審計程序的層次發展。因此,企業流程作業電子化後,使得推動連續性審計技術更為便利且可行;反之,為預防與偵測電子化作業環境所衍生的電腦舞弊,也使得推行連續性審計更為重要。
(2)更為即時性的財務報導及資訊揭露需求 Flowerday 和 von Solms (2005) 認為即時性的財務報導(real-time financial reporting) 為連續性審計的需求來源之一。Elliott(2002)則指出如果增加稽核報告的揭露頻率,勢必要改變現有的稽核程序,才能確保資訊揭露的可靠性。而更為即時且可靠的資訊揭露,則將有將助降低資金成本(R Debreceny & Rahman, 2005; Elliott, 2002; J. Hunton, et al., 2002)。
(3)對於異常事件的即時偵測需求 連續性審計技術的應用範疇已由強調可接受時間範圍內的事後稽核方法,向前延伸至可即時偵測異常事件的事中稽核方法。換言之,連續性審計技術可擴展至連續性監督之應用範圍,甚至結合成為新興之連續性確保服務(M. Alles, Brennan, Kogan, & Vasarhelyi, 2006; J. Hunton, et al., 2002; M. A. Vasarhelyi, Alles, & Kogan, 2004)。
(4) 為了降低成本或提昇作業效率 由於電腦運算能力的持續提昇且趨向普及廉價,使得連續性審計逐漸成為具有成本效益的確保執行工具。連續性審計可以從幾大方面降低審計成本並提昇作業效率,例如:降低資料蒐集時間與人力、縮短資料審查時間,以及降低查核過程中,人員可能發生的疏失或錯誤(Searcy, et al., 2003a)。此外,自動化的查核工具更是可以將原以抽樣為基礎的查核方式,擴大抽樣筆數(甚至採百之百全部查核),因此可以增加證據蒐集的品質且降低查核風險。
(5) 為了確保交易內容的真確性 目前許多企業除了內部交易資料記錄的電子化外,企業與企業間的交易活動也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企業間供應鏈活動的緊密聯繫需求,使得跨企業間的資訊系統連結關係日趨複雜,也因此需要更為仔細、嚴謹且快速的查核程序,才能確保交易內容的真確性(Greenstein & Ray, 2002)。
(6) 為了提供更為強制且可供查核的法令遵循控制 近年來,有關改善財務報導正確性與透明度的主要法令規範力量主要來自美國於2002年所頒訂的沙賓法(Sarbanes-Oxley Act)。該法案要求企業主管與外部稽核人員應增強財務報導資訊處理過程的相關內部控制活動。經營階層被要求負起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重要職責,外部審計人員則被要求確認落實內部會計控制可靠程度的有效檢驗。由於資訊系統的日趨複雜使得傳統稽核的抽樣方法不易確保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因此,Means 與Warren認為連續性的財務控制複核程序(Continuous Financial Controls Review Processes: CFCRP) 為回應沙賓法的一項可行方案(El-Masry & Reck, 2008; Greenstein & Ray, 2002)。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連續性審計並未如當初Alles et al. (2002)所預期地受到外部審計人員的重視,內部稽核人員反而成為推動連續性審計應用的主要推手。就美國而言,會計事務所忙於沙賓法404節所衍生的相關業務,而無心於發展新的連續性審計方法;而201節對於外部審計人員獨立性的強烈要求,則使得由外部審計人員推動連續性審計業務是否影響獨立性而受到質疑。相對而言,內部稽核人員則亟於尋找資源以因應404節所賦與的新興職責,並且在推動連續性審計的專案上,並不會受獨立性要求的限制(MG Alles, Kogan, & Vasarhelyi, 2008)。
另外,就我國現行的審計環境而言,雖然未直接受到沙賓法的衝擊,仍未有導入連續性審計服務的急迫壓力。但由於連續性確信服務中包含了「連續性控制監督」(continuous control monitoring),其內涵為「應用資訊科技持續地監督企業流程中的內部控制現況」。使得連續性審計得以滿足管理者的持續監控需求,可提昇與確保營運的效果及效率,而成為內部稽核人員的新興業務發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