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99年4月26日發布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判斷項目長達52頁,對於得每年實施內控自評的企業是個困難的挑戰,此參考項目之內容主要是以金管會現行判斷項目為架構,參考相關法令、美國沙賓法案第302、404條款、COSO報告2006年版內部控制五大要素和20個原則等制定而成,雖然問題均是以「是/否」來詢問,看起來與以往企業實施自評方式大同小異,但要求要註明內控評估的負責人,並標明工作底稿索引,甚至於需要提供佐並證資料,以便於單位主管、內部稽核、管理階層、會計師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審查工作,此不啻是顆震撼彈。
公司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時,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應檢討自評結果及內部稽核人員之稽核報告,作為評估公司整體內部控制是否有效之依據。內控自行評估,想當然耳是指公司自行評估自己的內部控制(包括設計及執行)是否妥適,因此負責自評者多為各單位之主管或職務負責員工,意在藉由執行者之觀察而發現稽核人員看不到的缺失,據以改善,但如何確知自評結果之妥適性則成為疑慮,尤其很多公司文化習慣於隱惡揚善,尤其是牽涉到部門績效時,是否真無缺失則有待確認,此肇因於並非人人均為內部控制專家,遑論具有自評的知識與能力,因此常得仰賴內部稽核人員的協助,幫助建立各項評估表、教育負責自評之員工。
以往很多公司為了使自評流程順暢,多使用問卷方式進行自評工作,甚至無相關資料留存或保存不完整,故執行者是否確實執行或只是公式化處理,很難加以判斷。金管會99年4月26日發布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係為了藉由平常內部控制自評之落實,降低企業錯誤或舞弊事件的發生風險,且可作為支持公司整體內部控制有效之佐證。 惟公司如何在現階段的情況下做好新要求之內部控制自評工作,且符合成本效益考量,加上人員之素質不一、各有所專情況下去達成標準,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
......欲詳全文,可至電子期刊專區,加入會員下載稽核自動化電子期刊第12期 |